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议计划布置,做好4月1日后相关医疗费用保证作业,依据省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证作业的告诉的告诉》要求,市局及时贯彻落实,印发了《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24 号文件的告诉》(枣医保发〔2023〕21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国家医保局等4部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证作业的告诉》(医保发〔2023〕11号);省医保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证作业的告诉的告诉》〔2023〕24号
调整暂时付出药品方针。国家新冠病毒感染医治方案内未归入医保目录的新冠医治药品,被列入《国家医疗保证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医治药品价格构成机制施行分类管理的告诉》(医保办发〔2023〕8 号)中“阶段医治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A类)类别的,暂时性归入医保基金付出规模,个人先行自付份额为 20%。原先暂时性归入医保基金付出规模的药品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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